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南京市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控制“小火亡人”事故发生,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配置充电设施比例不应低于已审批的规划许可要求,其充电设施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设计文件中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与本通知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要求一致。
二、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查验单位及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1553-2017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相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所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指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附件: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要点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