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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综合管理

关于委托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职〔2023〕13号

2023/07/12 1.6w 阅读 120 点赞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组建南宁市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南职字〔2023〕73号)文件精神,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业

申报人员应结合身份性质、所属行业、对照评审条件和网络申报系统所列评委会及专业目录,选择所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相应评审专业。

(一)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职称评审机构及评审专业

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联会职改办)所属评委会: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南宁市工程系列住建行业15个专业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评审专业:土木工程、风景园林、建筑工程造价、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建筑工程测量与测绘、建筑学、地质与岩土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电气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建材、建筑结构、结构设计、建筑机械与自动化、水工结构。

(二)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职称评审机构及评审专业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质安协会职改办)所属评委会: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南宁市工程系列住建行业14个专业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评审专业: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市政给水排水、市政道路与桥梁、市政绿化、市政照明、暖通空调、建筑智能、消防工程、建筑艺术与装饰、绿色建筑、燃气工程、市政轨道、建筑物理。

二、申报方式

职称评审全程在网络系统(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进入“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完成。

(一)申报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的15个专业的,申报人登录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网站(http://www.nnsjlh.com/)查阅评审工作通知及相关评审条件。

市建联会职改办咨询电话:0771—4817189。

(二)申报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的14个专业的,申报人登录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网站(https://www.nnjsza.com/)查阅评审工作通知及相关评审条件。

市建设质安协会职改办咨询电话:0771—2808870、2808796。

三、时间安排

(一)2023年7月12日至9月22日为上述2个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首次申报截止时间。申报人的首次提交申报材料到单位时间截止至2023年9月5日18:00。请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职改办把握好时间和进度,在9月6日18:00前完成全部审核推荐程序并推送到评审专业对应的职改办,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2.再次提交截止时间。申报人根据评审专业对应的职改办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须在9月22日18:00系统接收补充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对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逾期未成功推荐至评审专业对应的职改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收费方式与标准。申报人应及时登录申报系统或留意手机短信了解是否通过审核。通过审核的,可按系统提示于2023年10月13日18:00前在网上缴纳评审费(桂价费〔2006〕359号: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逾期未缴费者不得参加评审。

(三)评审实施阶段。完成缴费的,由评审专业对应的职改办按南宁市部署组织评审、复核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结果报审及批复结果公布。

1.中级评审结果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批复结果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公布。

2.初级评审结果按专业划分分别在“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批复结果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公布。

特此通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