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3〕174号)要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贷双方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本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3〕174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2023年9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