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加快培育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专业化、机构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住房租赁专业机构做优做强,根据《南宁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住建规〔2021〕3号)和《南宁市住房租赁试点示范性企业(培育市场主体类)评审指南》(南租赁办〔2022〕42号)精神,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20-2022年度南宁市住房租赁试点示范性企业(培育市场主体类)评审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1.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设立的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2.营业范围包含“住房租赁”(或相似表述)业务并实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不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5.不存在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不予奖补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条件
符合《南宁市住房租赁试点示范性企业(培育市场主体类)评审指南》(南租赁办〔2022〕42号)的条件要求。
二、申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17:30时止。符合申报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可自愿申报。
三、专项资金奖补方式
本年度共评审出18家住房租赁试点示范性企业。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最终基本分不低于80分且总分排名前18名的住房租赁企业,入选为2020-2022年度南宁市住房租赁试点示范性企业,其中,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前1-3名为A类示范性企业,共3家;前4-9名为B类示范性企业,共6家;前10-18名为C类示范性企业,共9家。
入选的南宁市住房租赁试点示范性企业,按照《南宁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四、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住房租赁试点示范性企业评审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方式简介(包括主体合法性、专业性规模化运营、加分项目等内容);
(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企业信用报告及企业法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记录(“信用中国”“信用广西”“信用南宁”网上查询结果三选一,申报时点前一个月内);
(五)企业完税凭证、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记录(申报时点前一年内);
(六)企业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申报时点前一个月内);
(七)租赁住房房源清单(2020年-2022年度);
(八)企业管理制度;
(九)租客满意度调查表;
(十)企业经营承诺书;
(十一)评审加分项申报材料;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表格及具体要求,详见《南宁市住房租赁试点示范性企业(培育市场主体类)评审指南》(南租赁办〔2022〕42号)。
五、申报流程
本次评审包括项目现场考察环节、企业答辩环节、部门联席会评审环节、评审结果公示环节等四个环节。
(一)项目现场考察环节
1.考察范围:各参评企业报送1个考察项目;
2.组织单位: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
3.参评部门: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派1名代表共6人参加实地考察评审,现场打分;
4.考察时间:由各城区自行安排。(2022年11月14日-18日);
5.考察评审内容:企业在项目现场提供的考察环节评审材料。
项目现场考察环节评审内容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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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分值(分) |
备注 |
评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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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业化(分值20) |
住房租赁经营专业程度(分值20) |
提供标准化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企业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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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租客共建 |
5 |
近三年内,有组织租客共同开展有意义、有主题的集体活动,如节日联欢会、贫困地区扶贫、主题活动等,每次活动租客人数不少于10人。一项活动1分,本项满分5分。 |
企业提供活动策划方案、租客报名参与记录、现场照片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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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租客满意度 |
10 |
扣分制,收集50份《租客满意度调查表》,一份不满意-1分,扣完0分。 |
租客满意度调查表 |
(二)企业答辩环节
1.答辩范围:所有参评企业。按抽签顺序,轮流进行答辩。
2.组织单位:市住建局。
3.参评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城区政府各派1名代表共13人参加评审,现场打分。
4.答辩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205会议室
5.答辩时间:2022年11月21日
6.答辩评审内容:参评企业制作PPT现场介绍企业情况和答辩评审内容情况,并按参评部门人数提供答辩评审内容的评审资料。(答辩时间:20分钟/家)
企业答辩环节评审内容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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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答辩环节评审 |
分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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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评审年度(含评审年)三年内获得住房租赁类市级或以上级别奖项 |
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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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评审年度(含评审年)三年内获得住房租赁类主管部门、城区及、协会级奖项 |
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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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评审年度(含评审年)三年内参与中国慈善募捐、扶贫等,获得城区级以上(含城区级)荣誉证书 |
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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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运营的房源有残疾人、低保人群、退伍军人等专门设置固定的租赁住房房源(不少于50套/间)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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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与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大学等签订合同,优先、优惠满足毕业生租房 |
5分/所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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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评审年度(含评审年)三年内与部队、贫困地区等开展共建活动 |
2分/次 |
一次可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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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评审年度(含评审年)三年内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创城、进校园、支援疫情防控等公益活动 |
5分/次 |
每年度可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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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符合住建部对规模化租赁企业认定标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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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符合广西对规模化租赁企业认定标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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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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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社会贡献类项) |
10分/项 |
(三)部门联席会评审环节
1.评审范围:所有参评企业;
2.组织单位:南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参评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各城区住建局、城区财政局、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派1名评委共33人参加评审;
4.评审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2楼会议厅;
5.会议评审时间:2022年11月23日;
6.评审内容:对所有参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法性等内容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并统加项目现场考察环节评审评分、企业答辩环节评审评分确定参评企业最后总得分,公布评审结果;
部门联席会议评审内容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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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分) |
备注 |
评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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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法性(20分) |
主体适格(20分)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5 |
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住房租赁经营”“房屋租赁”“房地产租赁经营”等,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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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用良好 |
5 |
信用等级良好,无扣分项得5分;每增加一条扣分项-2分。 |
企业信用报告及企业法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记录(申报时点前一个月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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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企业完税凭证、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记录及税局出具的证明(申报时点前一年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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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企业征信报告(申报时点前一个月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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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业化(25分) |
住房租赁经营专业程度(25分) |
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报送开业信息,获得南宁市 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权限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企业开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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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项目纳入住房租赁试点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的,0分。 |
租赁试点项目储备库会议纪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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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信访投诉 |
15 |
扣分制,一条有效信访投诉记录-1分,扣完为止。 |
南宁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信访投诉台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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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规模化(25分) |
规模化企业(25分) |
租赁住房房源规格达到300套/间或10000平方米以上(含) |
25 |
基本分:符合条件的1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加 分:超出300套/间后每增加100套/间或超出10000平方米后每增加5000平方米加2分;满分10分。 |
纳入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的房源清单(申报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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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诺及其他(10分) |
经营承诺(5分) |
按要求签署承诺书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企业经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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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系统信用评分(5分) |
按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信用分级 |
5 |
良好及以上5分;不及格到良好4分;不及格0分。 |
由南宁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提供材料 |
7.统分、公布评审结果:现场统加项目现场考察环节评审评分、企业答辩环节评审评分、部门联席会评审环节评审评分,确定参评企业总得分,并公布评审结果。
(四)评审结果公示环节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评审结果,确认和公示入选南宁市住房租赁试点示范性企业名单。
六、受理部门及方式
(一)受理部门
南宁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
地址:青秀区园湖北路35号房产大厦七楼703室
联系人及电话:于子丹 5655880
(二)申报方式
直接向受理部门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
附件:1.南宁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住建规〔2021〕3号)
2.南宁市住房租赁试点示范性企业(培育市场主体类)评审指南(南租赁办〔2022〕42号)
南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