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桂医保规〔2024〕5号规定开展相关支付标准测算,根据工作实际细化制定本统筹地区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准入退出标准,确定康复床日付费浮动标准,完善经办流程。
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年度总额预算和清算计划;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健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机制,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pdf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