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南宁市医保局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实施《南宁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
《制度》规定,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由南宁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公开选聘和定向选聘相结合的方式从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进行义务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义务履行医保政策法规宣传、医保系统政风监督、医保定点机构提供医保服务及使用医保基金监督、参保人员获取医保待遇及使用医保基金监督、医保相关的意见建议收集反映、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职责。
《制度》明确,社会监督员受邀参加市医保局组织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工作,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助;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广西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获得举报奖励。
该《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机制,更加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扩展阅读:
发19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