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药机构申报南宁市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经济稳增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1号),以及自治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为“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属南宁市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申报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3个月以上;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4.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 年以上;
5.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6.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具有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4.严格执行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非医疗保险收费系统;
5.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建筑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应分别达到100、70、50平方米以上,且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零售药店经营面积60%以上。从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6.药店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员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7.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材料
具备上述条件,愿意承担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药机构,向辖区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核原件;
3.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
4.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附件1);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核原件。
(二)零售药店提交材料
1.《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备案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核原件或提供复印件,扫描二维码核验;
3.《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
4.经营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分别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原件;
5.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附件2);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核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医疗机构办理程序
1.资料受理。医保经办机构逢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1个工作日起,连续5个工作日进行材料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2.考核评估。
(1)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予考核评估,并一次性告知。
(2)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视医疗机构申报情况以及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和医疗服务需求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符合申报条件、材料真实,按照《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评分,综合评分≥85分的医疗机构通过考核评估,拟确定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3)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于每年3月31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组织考核评估一次。
3.网上公示。医保经办机构将拟确定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在市级医保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安装系统。经公示无异议,拟确定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持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通知书,到医保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医保结算系统手续。
5.签订协议。已安装医保结算系统且运行正常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6.对外公布。医保经办机构将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县(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还需同时抄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
(二)零售药店办理程序
1.申报备案。医保经办机构工作日时间均可进行材料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齐全的,备案通过,拟确定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开具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通知书。
2.安装系统。拟确定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持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通知书,到医保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医保结算系统手续。
3.签订协议。已安装医保结算系统且运行正常的零售药店,确定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4.对外公布。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定期将新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县(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还需同时抄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
四、监督管理
(一)市本级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及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确定工作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市本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确定工作由所属城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市属各县(含武鸣区)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工作由所属县(含武鸣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药保障服务。
(三)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经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未确定为定点的,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确定为定点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考察期,对于在考察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辖区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应开展至少1次的实地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在考察期内发生违规行为的,由辖区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约谈单位有关人员、通报批评、拒付违规费用或扣减服务质量保证金、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五)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被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原经营场所3年内均不得申报新增定点医药机构。3年期满后,愿意继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按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要求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重新确定为定点医药机构又再次被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今后不再受理其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
五、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
2.《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备案表》
3.《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
附件1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可用钢笔、水性笔或在电脑上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报内容”一栏填写内容为 “×××医疗机构自愿申报成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竭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诺申报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情况,如存在,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放弃本次申报及3年内再次申报资格”。
三、最后一栏由辖区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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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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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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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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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负责人)电话 |
单位对外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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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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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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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经营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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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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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级 |
场所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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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 |
服务类型 |
□门诊□住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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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情况 |
临床科室:个 医技科室: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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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情况 |
核定床位:张 开放床位: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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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组 成 |
执业医师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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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护士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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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共人 |
合 计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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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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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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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场所的剩余使用权限是否在3年以上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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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医务人员是否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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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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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前3个月的诊疗服务量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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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个月时间 |
总收入 (万元) |
总支出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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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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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个月 项目 |
(1) 年月 |
(2) 年月 |
(3) 年 月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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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诊疗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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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次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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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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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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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均住院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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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住院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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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床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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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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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内容 |
(申报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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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
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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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毕业学校 |
学历 |
职称/职务 |
科室 |
资格证书编号 |
执业证书编号 |
执业类别 |
执业范围 |
注册在本机构执业时间 |
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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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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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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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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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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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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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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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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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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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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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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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备案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可用钢笔、水性笔或在电脑上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报内容”一栏填写内容为“×××药店自愿申报成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竭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诺申报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情况,如存在,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放弃本次申报及3年内再次申报资格”。
三、最后一栏由辖区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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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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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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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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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电话 |
单位对外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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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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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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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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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连锁公司□直营□加盟 非连锁公司□自营直营□个体□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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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公司或母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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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m2;营业面积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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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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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药品种情况 |
处方药品种数 |
非处方药品种数 |
经营药品种数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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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至 年月业务收支情况 |
药品销售额(元) |
其他销售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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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构 成 |
药学技术人员 |
共人,其中:执业药师 人。 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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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共 人 |
合 计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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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配置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技术资格 |
发证日期 |
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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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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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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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售药品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以及是否具有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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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严格执行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是否在经营场所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非医疗保险收费系统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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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建筑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层高应达到2.20米及以上)是否分别达到100、70、50平方米及以上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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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层高应达到2.20米及以上)是否分别达到100、70、50平方米的80%及以上,且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是否达零售药店经营面积60%以上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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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的剩余使用权限是否在3年以上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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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员是否兼职或挂名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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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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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内容 |
(申报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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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
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零售药店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专业 学历 职称/职务 执业药师资格证编号 注册在本机构执业时间 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 附件3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 医疗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评估项目分类 序号 评估项目内容 评估办法 分值 实得分 备注 基础管理情况 1 医疗机构领导分工明确,有科室职责,制度上墙 查看文字依据,明确分工、有科室职责、制度上墙得满分;无领导分工或分工不明确扣2分,无科室职责扣2分,无制度上墙扣2分。 6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定证书》等证件 核对证件,核对诊疗范围、项目,扩大服务范围不得分,诊疗范围开展不全的,缺任一项扣1分。 5 3 有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查看文字依据,并查看会议记录,有无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定期会议记录(如医疗质量管理、病案管理、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输血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任一项扣1分;有无医疗质量控制措施及特殊检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的定期检查落实和通报情况,缺任一项扣2分。 10 4 有年度工作总结、科室学习记录、医疗安全防范工作小结 查看文字依据,有年度工作总结、科室学习记录、医疗安全防范工作小结(如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登记本及工作小结)得满分,缺任一项扣1分。 3 5 有卫生统计报表、财务报表 由医疗机构提供卫生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有得满分,缺任一项扣2分。 4 6 健全院内外监督制度,定期对工作及质量进行评价 定期征求意见、座谈会、年内2次以上全院医疗质量通报会,有记录得满分,缺任一项不得分。 2 医疗服务情况 7 科室设置与医疗机构等级要求相一致 三级: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科、中医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耳鼻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等,并有二级专业科室。 门诊部等其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进行设置。 2 8 保持清洁卫生及医疗区整洁、安静 现场检查,医疗场所不卫生、不整洁扣1分;工作人员未穿着工作服扣1分。 2 9 医疗机构内有就医指南、服务承诺制度,科室有标志牌 现场检查,有得满分,缺任一项扣1分。 3 10 开辟健康教育宣传专栏 现场检查,要求门诊、住院部各科室有宣传专栏。每月换内容一次,查记录,达到要求得满分,缺任一项不得分。 2 11 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 现场检查,公布有主要收费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得满分,缺任一项扣5分。 5 12 有药品目录清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项目清单 由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目录清单(药名、产地、规格、剂型、价格、进货渠道),缺任一项扣4分;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项目清单(名称、价格),缺任一项扣4分。 8 13 考察万元以上医疗设备 核对上报万元以上设备,完好率≥80%得满分,<80%不得分。 2 14 考察临床各科室 现场检查,环境卫生、科室设备齐全、物品放置整齐、各种制度和标牌完备得满分,任一项不符不得分。 2 15 考察门诊药房及药库、药品招标采购 现场检查,药房面积、分放情况(药与非药分别放置)、卫生状况、备药种类及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情况,缺任一项扣2分; 6 16 考察收费处 现场检查,处方划价准确率≥98%(抽查西药处方20张),项目收费准确率≥98%(抽查病历20份),实行计算机收费,任一项不符扣2分。 6 17 考察消毒供应室 消毒供应室应达到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的要求,查看卫生部门验收结论。验收合格并有消毒程序,消毒制度及环境卫生、人员穿着整齐得满分,缺任一项或不合格不得分。 2 病案管理 18 处方管理 1.只申报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此项考核分值为25分;同时申报门诊及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此项考核分值为10分; 2.评估方法为抽查处方20张,查看处方书写是否规范,并计算平均剂量及金额,处方书写不规范(包括诊断与用药及治疗不相符、医师或审方员未签名、大额处方无患者签字等),有任一项扣2分;平均剂量及金额应控制在卫健部门规定以内,任一项超过规定扣2分。 25或10 19 住院管理 1.只申报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此项不考核,分值为0分;同时申报门诊及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此项考核分值为15分; 2.评估方法为走访在院病人,了解医疗机构是否提供住院一日清单或电子查询,不提供扣3分;抽查近期病历10份,查看病历书写、检查治疗、出院带药等是否规范,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情况,有任一项扣2分。 0或15 遵规守纪(5分) 20 开设有医德医风投诉箱或举报箱或意见箱,公布开通投诉电话 现场考察,每周开箱并有记录,公布有开通投诉电话,缺任一项扣1分 3 21 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现场考察,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无违规得满分,有违规行为不得分。 2 合计 100 备注:符合申报条件、材料真实、评分≥85分的医疗机构通过考核评估。 检查人员:
(30分)
(40分)
二级: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传染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等,并有二级专业科室。
一级:甲等卫生院设门诊部及住院部;设内科、儿科、外科、妇产科、五官科(并入外科)。
科室设置齐全得满分,缺科不得分。
查看相关资料,属公立医疗机构的,是否按规定参加药品招标并执行招标价格;属民营医疗机构的,是否从正规进货渠道采购药品,任一项不符扣4分。
(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