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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2024年度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生育保险费率有调整

2024/01/09 6.5k 阅读 57 点赞

南宁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23〕23号),根据通知精神,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有效期3年。具体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继续按8.0%执行。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

 

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2024年1月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险种

参保类型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合计

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

6%

2%

8%

灵活就业人员

0

8%

8%

生育保险

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

0.4%

0

0.4%

其他用人单位

0.5%

0

0.5%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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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