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全民参保计划,努力解除职工看病就医后顾之忧,进一步提升群众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全市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每位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的企业依据相关法规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将用人单位及其法人(负责人)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女职工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村居民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急诊留观、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待遇;以2023年为例,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4.62万元,叠加南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后,全年医保统筹最高封顶线达94.62万,为全市参保职工提供公平可及、稳定持续的医疗保险保障。
(二)生育保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规定,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为进一步解除我市用人单位和职工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请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核定缴费业务,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以实际行动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留住人才,为建设诚信单位创造良好的条件。请广大职工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医疗保障权益,做好维护个人健康权利的“第一责任人”。
相关政策请登录广西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或关注“南宁医保”微信公众号、“南宁税务服务号”查阅。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7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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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