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医保政策,让医保福利精准惠及每一位市民,即日起,【政策直通车】将聚焦“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小知识”展开系列科普,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现在让我们开启下篇,助您轻松掌握医保实用知识,赶紧收藏转发吧!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一、享受生育津贴条件
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备注】
1.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其中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自202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领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月数视同生育保险缴费月数,按照与参保职工同样的待遇享受条件同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1.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2.生育津贴支付限期: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 15 天生育津贴。
若有相关政策疑问,欢迎拨打0771-12345电话咨询,更多医保资讯,请持续关注“南宁医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