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通〔2022〕49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汇缴入账,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汇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月足额汇缴,不得将单位部分和职工个人部分分别跨月汇款,不得在年底将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因单位不按月汇缴影响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相应责任由缴存单位自行承担。
二、全面使用单位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已开通南宁公积金中心单位网厅和网上缴存托收的单位,人员增减变更、汇缴、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等日常业务均应通过单位网厅办理,除单位网厅不能处理的业务需到柜面办理外,原则上不再进行柜面办理。未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应尽快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开通单位网厅服务。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先核后缴”的汇缴流程。单位须按照人员变更→汇缴核定→缴款三个流程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未核定先缴款或汇缴资金与核定的汇缴信息不符等,导致汇缴资金无法及时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南宁公积金中心将 退款至原账户。
(一)已开通南宁公积金中心单位网厅的单位,具体流程如下:
1.人员变更:单位当月有人员变更(或年度基数调整),需通过单位网厅“缴存管理”功能进行相应的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基数调整等手续,单位若无人员变更(或年度基数调整)的,可直接进行下一步操作。
2.汇缴核定:人员变更(或年度基数调整)经系统审核通过后,在单位网厅“汇缴核定”功能核对本单位当月应缴人数和应缴金额,确认无误后提交汇缴数据。
3.缴款:已开通网上缴存托收的单位完成汇缴核定后,在单位网厅“汇缴管理—网上托收”进行付款,系统即时向银行发起扣款申请,从单位缴存托收账户划扣当月应缴资金。若未在单位网厅进行上述操作,则不会进行划扣。未开通网上缴存托收的单位可通过转账等方式进行缴款。
(二)尚未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应持规定材料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相应的人员变更(或年度基数调整)等手续,完成当月所有个人账户变更并经南宁公积金中心核定当月应缴人数、金额后,再按照核定的当月应缴金额,向南宁公积金中心归集账户转账汇款。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缴款凭证的填写。通过网银、转账支票、财政支付凭证等方式进行汇缴的,缴存凭证中的付款凭证用途、附言和备注栏均必须按“8位数单位公积金账号+汇缴+汇缴年月”的固定格式填写,如“00120226汇缴202204”,以便识别和确认用途,防止资金串户(即有多个可备注栏的应同时填写上述备注信息,输入数字须用半角符号。部分银行的缴存凭证模板详见附件,请各缴存单位参照办理)。因缴款凭证填写不规范导致无法录入单位公积金账户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将退款至原账户。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主体。住房公积金须由单位进行汇缴,不得从个人银行账户汇缴或由个人代替单位进行汇缴。因汇缴主体不规范导致无法录入单位公积金账户,南宁公积金中心将退款至原账户。
六、加强住房公积金账目核对。各单位专管员应及时关注本单位当月汇缴情况,发现缴款凭证填写错漏、核定人数或金额有误或资金到账未及时分配等情况的,请主动拨打服务咨询热线12329或联系相应的管理部核实相关情况。前期如有资金挂账,务必核实原因,销账后再进行新的核定、汇缴。南宁公积金中心发现单位存在汇缴资金挂账或汇缴不规范的将通知单位,单位应及时配合清理挂账资金或纠正汇缴行为。
附件: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厅数字证书共享认证申请表
2.缴存凭证填写模板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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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厅数字证书共享认证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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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填写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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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积金账号 |
社保单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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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专管员信息 |
姓 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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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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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申请办理与人社网厅数字证书共享,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 □申请注销与人社网厅数字证书共享,注销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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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单位已知晓并自愿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及业务操作规定,保证在南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录入、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如提供虚假数据或未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造成的不良后果或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2.本单位对通过南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进行的操作予以认可,由此产生的数据信息记录均可作为我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证明。 3.本单位已知晓办理注销单位网上业务后,管理中心将停止提供网上缴存业务服务。 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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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意见 |
同意□开通 □注销与人社网厅数字证书共享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 经办人: 业务受理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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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两份,公积金中心和缴存单位各持一份。 | |||||
附件2
缴存凭证填写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