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宁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1.125号提案的答复
黎承铭委员:
您提出的提案《关于合理完善九年义务教师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建议》已收悉,我中心答复如下:
我中心对该提案高度重视,并在中心办公会议上专门研究,由中心归集管理科、法规稽核科等相关科室负责落实相关工作。据调查了解,南宁市普遍存在九年义务教师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只按照其基本工资计算,未包含绩效工资部分的问题。对此,我中心一方面积极与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协调沟通,要求按照规定正确计算教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并在财政预算或费用中列支。另一方面,我中心积极与市人大协商,市人大计划在明年组织的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工作中,将九年义务教育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列入检查重点。为此,我中心也希望市政协积极向市政府、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建议,切实解决九年义务教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核定问题,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