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南住建规〔2021〕9号)实施以来,有效保障了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经纪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服务提示宣传,主动引导业务办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提示,可自行打印“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线上服务”海报样版(详见附件)并在门店张贴。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熟悉掌握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办理流程,主动引导交易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并配合办理相关事项。
二、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须由交易当事人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三、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共同声明应由交易当事人阅签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引导交易当事人阅签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共同声明,该声明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档案备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代交易当事人阅签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共同声明。
特此通知
附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线上服务”海报样版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真5655562)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