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市辖县、横州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存量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完全产权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四、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
五、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人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人不得购买其他住房,因继承、赠与、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他处住房,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其他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八、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提前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不受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九、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骗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购房人按届时同地段、同类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售价的差价缴纳价款。
十、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