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含10日,与增减期一致)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当期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业务,每月11日后可申报下一期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业务。
二、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有南宁市(含县区)以外缴费年限未办理转入南宁市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前请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转入手续办结后再申报医保在职转退休,否则审核缴费年限时无法将异地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足医保退休待遇条件的,需一次性补缴费用将直接从单位账户扣缴,若单位不承担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后续的医疗保险费用(含一次性补缴保费和每年的大额医疗保费),请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减员手续而非在职转退休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及时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继续逐年缴费或自行办理退休手续。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时间
每月10日前(含10日)申报在职转退休,符合退休待遇条件的,从申报当月开始享受医疗退休待遇;因年限不足需一次性补缴或有应缴未缴数据的,从保费足额到账之月起开始享受医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