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新增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各市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31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7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我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医保局成立以来,下发的各批次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全市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可按照桂医保发〔2020〕77号文件要求参照开展。各医疗机构拟参照执行的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属地报备管理,县(区)医疗机构向所辖县(区)医疗局报备,市直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报备。报备材料按照桂医保发〔2019〕31号文所列附件提交,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我局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工作日内接受各县(区)和市直各医疗机构申请。各县(区)提交申请时,请将本县(区)医疗机构所申请项目汇总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明细表(附件1)、与信息存档表(附件2)扫描及可编辑的电子版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和医药价格科。经初审通过的医疗机构申请项目,我局将按规定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医保局审批。逾期或不按附件模板申报的,视为无效申报不予受理。
三、我市已单独批复的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仅适用于原批复的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不可直接参照执行,如需开展仍要按本通知第二点要求报送。
四、每年1月15日前,各县(区)医疗机构向所辖医保局报送上年度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附件3),各县(区)和市直医疗机构汇总后于1月20日前向市医保局报送。
五、电子版请发送:nnsybjyyk@163.com。未尽事宜请与市医保局医药服务和医药价格联系,联系电话:0771-5575882.
本通知执行中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明细表
2.广西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存档表
3.年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情况汇总表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4日

附件2:广西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存档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