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冠病毒检测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通知》(桂医保函〔202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通知(桂医保函〔2021〕34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7日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通知(桂医保函〔2021〕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