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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直通车】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小知识(二)

2026/01/19 2.9k 阅读 355 点赞

为帮助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医保政策,让医保福利精准惠及每一位市民,【政策直通车】将聚焦“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小知识”展开系列科普,现在让我们开启第二弹,助您轻松掌握医保实用知识,赶紧收藏转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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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需要办理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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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变更跨省异地安置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需取消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户口簿、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备案证明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的,可以随时取消备案登记;通过个人承诺书办理备案手续的,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取消备案登记,补齐异地就医备案证明材料后可以随时取消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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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省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备案有哪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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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原则上应在转入就医地治疗前办理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手续,符合转诊条件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就医证明》并上传医保信息平台,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从转出之日起生效。

2.符合转诊条件的人员:指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原因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和治疗,需转自治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

3.南宁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出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就医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为自治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4.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诊条件,需转自治区及备案地外医疗机构诊治的,也可由备案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材料(含转诊单、转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的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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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参保地及就医地选定三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治疗机构。

参保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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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相关政策疑问,欢迎拨打0771-12345电话咨询,更多医保资讯,请持续关注“南宁医保”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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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直通车】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小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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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