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主任,我刚刚接到群众举报有医院伪造医疗文书欺诈骗保,
医保监管部门主任:这可是大事儿,马上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医保监管部门主任:院长,前两天我们核对了医院的药品和耗材的购销记录,也走访了一些病人。发现有很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实际上病人并没有用到,一些手术也没有做,但是却将相应的医疗费用结算数据上传并获得了医保结算。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院长:我....我....唉,都怪我一时糊涂,让医生编病例,伪造检查单,想多获得医保报销。
【重要提示】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等行为,是欺诈骗保行为,医保《条例》规定处2-5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参与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积极举报骗取医保基金线索】
如果您发现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请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积极向医疗保障部门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照《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医保规〔2022〕2号)的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10万元。
举报途径:
南宁市:0771-5846905,邮箱:nnybjjgk@163.com
青秀区:0771-5826702
兴宁区:0771-3290563
江南区:0771-4810757
西乡塘区:0771-2236308
良庆区:0771-4511693
邕宁区:0771-4760201
武鸣区:0771-6095319
横州市:0771-7081058
宾阳县:0771-8243037
上林县:0771-5157802
马山县:0771-6820116
隆安县:0771-6522286
高新区:0771-3393540
经开区:0771-4831243
东盟区:0771-630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