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宁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1.126号提案的答复
杨进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暂缓施行<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稿)的建议》已收悉,答复如下: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列入南宁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我中心已按市政府的要求完成了项目的立法调研、草案草拟等相关工作,同时将《办法》征求了市财政局、房产局、建委、人民银行、审计、物价等七十多个单位的意见。市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审查、修改,并再次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将《办法(草案)》在政府网站、南国早报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时足额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即使暂缓实施《办法》,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我市一些民营企业违反《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为广大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没有及时足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侵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对此意见很大,部分职工到我中心投诉、举报,我中心将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切实纠正一些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低下的民营企业,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但也要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